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4 打印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及国家和省、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树立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良好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落实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带头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深圳市民。

  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注重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建立深圳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完善优待内容,不断健全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坚持先行与示范并重。立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动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共享先行示范区改革创新发展成果,为全省乃至全国探索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三)目标任务

  建立符合本市实际,优待对象明确、内容清晰、待遇平衡、管理有序的优待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多方共参与、内容可扩展、责权相统一、监管有力度的优待工作格局,不断满足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二、优待内容

  (一)荣誉激励。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建军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送喜报,宣传优抚对象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会同本地地方志办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等。制定并落实荣誉激励措施,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鼓励红色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二)生活优待。落实国家和省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并落实各类优抚对象待遇标准。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义务兵家庭享受我市规定的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对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中度以上失能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我市户籍老年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对符合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条件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户籍老年人,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时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基本养老服务和膳食费用,对符合入住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条件的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医疗优待。落实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指导和鼓励本地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惠体检服务。制定并落实医疗优待措施,明确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并监督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住房优待。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购买面向我市户籍居民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符合我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量房源予以优先配租,进入选房名单的,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制定租金减免或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给予适当租金减缴;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购买商品住房时,我市户籍入伍至外地服役的现役军人和我市户籍入伍且退役安置回深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的服役年限视同在深社保缴纳年限,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其在深服役年限视同在深社保缴纳年限等。

  (六)教育优待。认真落实现有教育优待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督促各区落实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偏远海岛、高原寒冷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住地或原户籍地的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具体政策。联合教育部门,指导各类教育机构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各高校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持续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对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指导各高校为其提供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

  (七)文化交通优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及本市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八)其他优待。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鼓励影院、剧院在放映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实际举措。市、区退役军人系统必须切实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不断增强服务对象获得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奋力推进我市优待工作开拓创新、走在前列。

  (二)加强组织领导。优待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工作领导协调重要性尤为突出。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待工作大格局。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抓好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责任,主动发挥组织、协调和督导作用。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手段,主动宣传我市各项优待政策,提高广大优抚对象的知晓率。要进一步加大全市退役军人工作系统的培训力度,确保全面准确掌握优抚工作的政策依据、条件标准,掌握不同类别对象应享受的具体优待内容,特别是直接服务优抚对象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相关政策“一口清”“问不倒”,满腔热情做好优待服务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对优待工作落实的督导,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将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