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审核业务介绍: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烈士纪念设施管辖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省人民政府将申请资料快递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受理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与褒扬纪念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实地核查:会同住建、宣传、文物保护部门及党史办进行实地调研,参与实地核查部门共同对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议,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审核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决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迁移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以批文批复形式告知申请单位。不同意迁移的,出具不予迁移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