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2、3、6楼,本单位下设机构深圳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20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人民币捌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烈士褒扬纪念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相关规定,成立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党支部,设1名书记。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循程序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部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党支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党员大会、支委会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支委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支委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带领党员做好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必要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障和促进本单位事业依法依规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以及参加领导班子分工的工作人员组成,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的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列席;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重要指示、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三)审定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拟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听取重要行政和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重要措施;
(五)审定中心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设计方案、招投标需求文件等问题;审定中心工作经费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情况(5万元以上)及重大资产处置情况;
(六)其他需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十八条 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聘任产生,主持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由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分别为3个内设机构(综合信息部、服务保障部、思想权益部)和1个下设机构(深圳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本单位内(下)设机构均由机构负责人统筹各机构全面工作,履行“三定”编制文件规定的工作职能,做好机构的内部管理和能力提升,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服务对象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服务对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全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向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二)可向举办单位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估、满意度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反馈渠道。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以退役军人为中心,以满足退役军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严格履行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业务职能,开展退役军人党员服务管理、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就业创业扶持、烈士褒扬纪念等事务性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志愿服务,营造全社会尊崇退役军人浓厚氛围,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适用于服务中心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并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全力保障重点工作;
(四)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降低成本、注重绩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不能作为接收捐赠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开展审计。本单位建立内审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继续开展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6日经本单位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