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关系重要指示,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创新发展,创立具有时代特征、深圳特色、融合特点的双拥亮点品牌,进一步规范拥军优抚中心管理,根据《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国拥〔2019〕3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拥军优抚中心以“增强军民国防和双拥意识,提供拥军优抚服务保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宗旨,以党政部门为主导力量、以社会组织为重要抓手、以军民共建为基本模式,采取政府搭台与社会运营相结合、重要节点与常态拥军相结合、实体平台与网络平台相结合的方式,倾力打造特色化拥军优抚的宣教阵地、常态化拥军优抚的温馨家园、社会化拥军优抚的总部基地、智慧化拥军优抚的信息枢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驻深部队军人军属、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和过往经停深圳的部队官兵,以及有关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开展的各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为各类非盈利性拥军优抚活动提供场地、后勤保障等。
第五条 拥军优抚服务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省、市及军队相关利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紧扣“强国”和“兴军”主题,坚持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凝聚军心民心的基础性工程,努力打造特色化拥军优抚的宣教阵地。
第七条 围绕解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实际问题,采取政策倾斜、综合帮扶、重点纾困等方法,搭建军地活动平台,努力打造常态化拥军优抚的温馨家园。
第八条 充分整合深圳丰富的社会资源,吸引更多具有拥军情怀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及驻深部队官兵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努力打造社会化拥军优抚的总部基地。
第九条 通过军地信息对接,建立信息共享连廊,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化解矛盾,推动军地双拥工作联络顺畅、良性发展,努力打造智慧化拥军优抚的信息枢纽。
第三章 职能区分
第十条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局”)为拥军优抚中心主管单位,双拥工作处为业务主办部门,负责拥军优抚中心建设总体筹划和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市军供站(以下简称“市军供站”)作为拥军优抚中心日常管理和活动协办单位,基于活动所需,负责提供场地、水电以及必要的人员服务,协助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市退役军人局双拥工作处、市军供站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拥军优抚中心日常运转和年度活动组织筹划等。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并进驻拥军优抚中心办公,具体承办军地协调、活动联络、中心管理、数据信息收集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对其举办活动负全责,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除市军供站自身开展的军供保障活动外,其余事项均实行一事一报。活动主(承)办单位拟定活动方案,填写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方可举行。
(一)市退役军人局系统举办的教育培训、国防宣传、军地联谊等活动,应经本单位或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双拥工作处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举行。
(二)拥军优抚中心联系部队、其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举行的拥军优抚活动,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双拥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报局领导审批、市军供站备案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重大活动或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还需按照《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前20日递交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报公安部门审核许可;50人以上的活动,要向拥军优抚中心所在地派出所通告报备。
(四)特殊时期和军供保障期间,原则上不批准各类活动,确需举办的,除提交市退役军人局审批外,还需提交深圳军代室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活动主(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申请举办活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申请表。说明活动的主要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负责和对接人员、活动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数,主(承)办单位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
(二)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办单位、目的、详细内容、活动方式、参加人数、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组织措施等情况。
(三)活动安全预案。包括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及任务分配、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现场秩序维护及人员疏导措施等应急预案内容,并提交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协议》。
(四)如遇重大或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需递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承办者及安全责任人相关证明文件、活动方案、活动安全方案,场所审批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报公安部门审核许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活动举办或设备入场安装前,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和市军供站有关管理规定及办事流程,在市军供站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入场手续。
第十七条 因举办活动需借用市军供站场所、物资和设备,须按相关规定与市军供站办理借用手续,并在活动中妥善使用,如有损坏需按价赔偿。
第十八条 活动时间和活动范围:
(一)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工作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进行,纪念日(八一建军节、国防教育日等)除外,特殊情况需安排由主办单位与双拥工作处商议。
(二)活动范围为经申请批准的活动场地及公共区域,市军供站办公区及未开放区域非请勿入,避免影响市军供站正常办公。
第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退役军人局双拥工作处和市军供站有权对活动有关规定进行解释,有权对活动进行变更、撤销、终止处理:
(一)市军供站因执行军供保障任务、其他突发情况或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二)活动超出合约规定内容,进行商业性、盈利性行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现场秩序出现混乱或严重混乱,甚至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重大隐患,已经或可能造成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四)活动相关参与人从事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已经或可能给社会、市军供站等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或公开宣传,已经或可能给社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 活动期间的费用由主(承)办单位自行负责,市军供站只负责承担按规定提供场地及现有基本设施的职能保障,其他属于活动开展所需的设施、物资、设备等由主(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组织需用餐和住宿的,原则上由主(承)办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需由市军供站协助安排用餐的,由主(承)
办单位根据活动计划,具体详细需求书面提前向双拥工作处提出申请并报局领导审批,市军供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安排,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主(承)办单位自行承担。主(承)办单位和市军供站应当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主(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市军供站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拥军优抚中心日常安全由市军供站负总责,包括人员进出管控、水电安全、电子屏幕、音响设备等基本设施维护管理。基金会协助市军供站维护拥军优抚中心活动场所的日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拥军优抚中心组织活动必须由相关资质的单位主办或承办,安全总责任人为主(承)办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为该单位指定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和具备安全管理岗位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或者基于活动需要聘请的安全保障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主(承)办单位须承担活动期间全部安全责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需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正确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做好大型活动安全设施设备及物资保障工作。
(四)自觉接受市军供站和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展物、设施的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或违反市军供站规定的不良行为。
(六)与主管处室或市军供站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承诺书,明确各自具体职责,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市退役军人局指导下,市军供站作为场地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对活动方案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监督,督促检查和确保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纳人数。
(二)对所属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卫生安全规范,各种安全设施健全,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的待用状态。
(三)须确保安全通道标识、照明设施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的待用状态。
(四)活动举办期间场地管理人员须到场监督检查场地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并协助主(承)办单位维护安全秩序。
(五)协助主(承)办单位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活动主(承)办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活动转让非申请人的其他第三方举办。
(二)按照审批同意的活动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三)有发放票证的,采取现场验票和防疫检查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安全和用电用水安全,符合有关部门和活动组织实施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活动结束后,应即时组织确定的保障工作人员清理场地,恢复场地原貌,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
(二)禁止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场地内禁止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禁止到活动区域外活动或拍照,禁止将活动无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上传互联网及自媒体。
(四)服从现场管理和指挥,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利用拥军优抚中心场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对活动期间出现政治问题、引起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责,并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损失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局双拥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两年。
附件:1.拥军优抚中心活动申请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3.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