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索引号: | 11440300MB2C92069D/2023-0060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2 |
名称: |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国家供养政策是怎样的?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09-02 | |
主题词: | 供养政策 |
答: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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