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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069D/2024-0001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1-04
名称: 四级残疾军人在报销医疗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4
主题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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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残疾军人在报销医疗费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统一发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用于医疗结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统一发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卡,用于医疗结算。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记账;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情需要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行垫付现金,其可凭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需办理现金报销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原始收费凭证(交原件);(2)费用明细清单(交原件);(3)门诊病历本(交原件)或住院病历(交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4)疾病诊断证明书;(5)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