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移交有哪些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2 打印 分享到:

  答:《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5号)规定,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区分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不同安置方式,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并要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按规定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取送,严禁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