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军人能够享受哪些抚恤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4 打印 分享到:

  答:并不是所有的退伍老军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当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类别如下:(一)三属人员,包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二)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军失散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五)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军队退役人员;(六)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或居住在农村的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七)烈士老年子女、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子女(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子女);(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有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人员)。上述各类优抚对象必须符合认定条件,依照申报程序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后方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