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过程中的“时限”有那些?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5 打印 分享到:

  士兵退役安置过程中,很多环节和内容是有时限的,需要在规定时间里完成。

  一、选择退役方式的时限

  士官服现役满12年退役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作退休安置。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易地安置的结婚时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安置报到时限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同时明确其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在退役士兵办理上岗手续时填写《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加盖公章后及时回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接收单位提供的信息,对临近《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出15个工作日仍未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的退役士兵,再次给予督促并记录。

  退役士兵在规定的到地方报到期限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退役士兵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 日内,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