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5 打印 分享到: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