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理解《深圳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悦华同志就相关政策要点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监管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明确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提出评选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等具体举措。
二、制定《监管办法》的目标任务是?
答:通过建设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建立起考核淘汰等刚性约束机制,对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市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机构提升服务办学质量,切实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
三、《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监管办法》共22条,内容包括:总则、培训机构的确定、合同及履行、绩效评估、监督与管理、附则等。
一是明确工作机制。《监管办法》明确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细化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权责分工,鼓励开展市内跨区域联合培训,并依托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对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是明确评选规范。《监管办法》明确了确定培训机构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依申请纳入目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辖区退役军人群体特点和需求,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同,开展履约管理。
三是明确考核制度。《监管办法》明确对培训机构实施绩效评估,建立健全以合同履约情况和学员到课率、取证率、就业率、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并对评估效果较好且在目录库内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评为“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是明确保障措施。《监管办法》明确实行培训回访、台账登记、信息公开等制度,严防虚假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四、如何申报进入目录库?
答:申报进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具有办学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备案证,或者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以及稳定、合格以及较丰富教学经验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科目),还应当有实训场所或者实训合作单位;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符合承接培训项目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自行申报或者由其他行政部门推荐的培训机构需填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向注册地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对经审核确定的培训机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库”。
五、目录库内培训机构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答:目录库内培训机构应该: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承诺;
(四)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积极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协助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七)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即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对绩效评估结果好、且在目录库内的培训机构,可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评为“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按照《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并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挂牌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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