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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2069D/2025-0042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8-02
名称: 《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2
主题词: 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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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发布日期:2025-08-02  浏览次数:-
(答:《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第十一条规定:)

  答:《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