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机构是如何受理信访事项的?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打印 分享到:

  答: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1)对信访事项应当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交办到位,并跟踪督办。(2)对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3)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4)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