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规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5 打印 分享到:

  答:《深圳市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深府办函〔2021〕36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