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打印 分享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4〕25号)规定,现就申报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是指依据认定条件要求,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审推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认定,承担广东省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等教育培训(实训)任务的机构。

  (二)认定条件。凡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技工)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开放大学、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可申报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认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培训能力。具备与所承担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理论教学场地、实训教学基地)、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以及硬件设施。开设3—5个适合退役军人、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特色专业。至少实施过一个完整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周期。原则上每年对不少于200人次退役军人开展学历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适应性培训)。

  2. 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有专门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针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建立规范的教育培训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

  3. 师资队伍。具有满足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师生比不低于1:2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或“双师素质”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或高级职称教师占教育培训教师总数的20%以上。

  4. 培训效果。组织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与不少于5家大中型企业在退役军人人才培养、输送方面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100%,有就业意向的退役军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三)认定数量。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条件的单位,名额可空缺。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 《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提供原件,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 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原件)。

  3. 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教育培训资质材料、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教师花名册、管理人员花名册、上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教育培训资料、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资料等。

  4. 承诺书(附件3,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将盖章与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上报。

  (二)地市受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形成综合性意见后在2024年4月20日前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

  (三)材料初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附件4),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单位名单(原则上不超过7家)。

  (四)实地核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评审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按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和综合评价分数。

  (五)认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拟认定单位。对拟认定单位在省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审核、实地核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自发现之日起4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年报工作。被认定为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要在评定当年及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当年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抄送所在地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加强监督抽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抽查。

  (三)加强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资格:

  1.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资格的。

  (四)取消资格处理。领取奖补当年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情形的,取消申请单位认定,由申请单位主动退回奖补;申请单位不主动退回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申请单位退回奖补,无正当理由不退回的依法追究申请单位相关责任。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奖励措施

  被认定的单位,统一悬挂“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标牌,同时获得“广东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称号。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经认定后,省级财政按200万元/家予以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发放时间和程序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的符合条件的单位,自动进入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县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咨询电话:0755-88258935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709室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收。

  邮箱地址:fgjyc@tyjr.sz.gov.cn

  请备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示范)示范基地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0日24:00)

  附件:1.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

  2.自评报告模版

  3.承诺书模版

  4.广东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