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 称:移交深圳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 文 号:深退役军人〔2024〕43号

移交深圳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集体活动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分享到: 打印

深退役军人〔2024〕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6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组织移交深圳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加强活动组织管理和规范经费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特指移交深圳市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活动,包括节日活动、健康和时事政治讲座、上级及相关部门的活动、共建活动、党日外出参观学习和春节游园活动等。

  第四条 集体活动坚持政治引领,集中组织、统筹兼顾、安全第一的原则。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讲时事政治等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第五条 军休干部参加集体活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无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生活能够完全自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集体活动由深圳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规章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军休中心应加强集体活动组织管理,每年年初制定集体活动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

  第八条 集体活动须安排1名领队人员,负责统筹集体活动具体安排。考虑到军休干部年龄大、身体条件一般等情况,每次活动须配齐配强服务保障人员(不含医务人员、活动邀请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军休干部参加人数的15%以内。

  第九条 军休中心应制定集体活动方案,并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经费审批。

  第十条 军休中心开展集体活动期间应做好活动通知、名单统计、场地布置、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军休中心应引导军休干部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对不配合活动开展、影响活动秩序的军休干部进行规劝教育、批评指正,对集体活动开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应予以劝退。

第三章  集体活动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军休中心应严格集体活动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集体活动经费按活动类别开支,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活动类别

活动形式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第一类

集体活动(1天以上)

230

150

170

550

第二类

集体活动(全天)

115

150

170

435

第三类

集体活动(半天)

/

50

170

220

  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场地租金、LED屏费、课酬费、场地布置费、资料印刷费、活动物资费、化妆费等。

  第一类活动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第二类、第三类活动实行单项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不可以调剂使用,在单项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军休中心应根据工作计划和活动经费标准合理编制集体活动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 军休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离开深圳市的相关经费参照深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深圳市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相关规定若有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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