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支持军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1月13日
深圳市支持军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扶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持军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引育并重,市场引导、自主选择,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瞄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调动各方力量协同推进,保障优质军创企业在享受普惠政策和服务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军创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满1年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发掘
第四条 按照“先参赛、后落地”原则,面向全国军创企业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大赛,为退役军事人才搭建技术、项目等展示对接平台,更好发挥“以赛招商”“以赛引智”作用。
第五条 加强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大赛与全市各类赛会的交流互动,建立健全结果互认、资源共享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获奖军创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创业载体入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辅导、鲲鹏青年项目入库等政府扶持政策。
第六条 着眼服务全国军创企业,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坚持“心诚+行程”,常态化开展“军创育苗”行动,抓早抓小发掘具有爆发式成长潜力的军创企业和项目,为我市产业发展储能蓄势。
第七条 支持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优先服务有需要的军创企业(团队),推动军创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在我市实现军事科技成果高效转化。
第三章 基地培育
第八条 规划建设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载体,按政策给予初创期军创企业最长3年场租补贴。依托全市资源,构建“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军创孵化体系,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不同成长阶段的军创企业。
第九条 鼓励社会投资开发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具备条件的可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并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军创企业有办公、研发、工业厂房等需求的,可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在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基础上按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特色产业园区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与银行合作,试点推广“园区贷”等业务,通过挖掘园区数据为入驻军创企业融资信用画像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 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积极赋能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帮助在孵军创企业与各类创业资源在线实时对接。用好虚拟园区现有功能模块,借助信息化、云平台、大数据等方式,为零散经营的军创企业提供均等化便捷服务。
第四章 金融赋能
第十三条 推动深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与“深i企”高效联动,加快征信数据在金融服务场景应用落地,为军创企业提供债权和股权融资对接、资质评估、信用评级、融资担保、行业咨询、投融资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发放退役军人创业贷,支持银行机构研发专属“深军贷”,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模型,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发挥“征信+信贷”作用,结合退役军人服现役表现,推动深圳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优化军创企业征信画像模型,引导银行机构在现有信贷产品中积极匹配合适产品,推出军创企业版“科技初创通”等信贷产品,对科技型军创企业给予贷款利率、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支持。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联合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发挥“政银担”“政银保”等线上融资服务工具作用。用好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实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降低军创企业融资门槛。向军创信贷产品提供风险分担资源倾斜,提高银行机构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军创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军创企业发行高收益债。支持保险机构推广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军创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6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军创企业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款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五章 财税支持
第十九条 结合产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分类支持军创企业发展,按规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规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按规定承办退役军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分别按400元/人和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每年按规定标准资助一定数量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贸流通类转型军创企业,自“个转企”3年内商务项目审批优先安排。对军创中小企业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章 生态营造
第二十四条 以需求为中心,持续优化军创企业发展全周期、全场景服务,支持政务服务网、“深i企”、各级政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业务专区,及时更新发布涉企政策信息,助力军创企业组链、集群发展。
第二十五条 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定期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新创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军创企业参与装备采购信息网、军队采购网组织的招投标。各单位应当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军创企业。优先通过引导租赁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或购买可分割转让的优质产业空间,保障优质成长型军创企业用房需求。支持有购地需求且符合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军创企业,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联合体”模式竞拍土地共建产业大楼,精准匹配用地需求。
第二十七条 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政策落地和资源对接。支持有意向的社会资本在相关部门引导下设立专项基金,助力军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市场化专业机构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发布“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典型和优秀案例。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纳入“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模范退役军人”“爱国拥军模范”“先进个体工商户”“青年创业奖”“乡村振兴青年先锋”等评选考察推荐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等学习宣传范围。各单位在推选创新创业类荣誉典型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工作,强化部门协同,推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落实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扎实推动我市“全国军创高地”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运用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整体推动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会议,总结推广各单位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的示范经验做法,对服务军创企业做法特色鲜明、成效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军创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和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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