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打印 分享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4〕20号)规定,现就申报第二批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是指依据认定条件要求,经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审推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认定,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服务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载体管理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2.乡村型基地。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3.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

  (二)认定条件。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广东省内兴办的,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机构,均可申报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地的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广东省登记注册,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场地产权清晰,具备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活动的能力。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服务条款中有专门鼓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优待措施。设有专门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场地(专区),配置创业导师和服务人员。

  3.针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入驻孵化基地,有完备的孵化服务流程、优待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完备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记录,入孵时间、项目情况及人数、孵化项目对服务诉求、意见反馈等)。

  4.基地在本区域创业创新孵化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服务业绩突出,获得过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被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给予过表彰或奖励。

  上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是指项目企业的独立创史人(或持股的联合创始人)、团队核心成员为退役军人的项目。

  (三)认定数量。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首批认定数量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条件的单位,名额可空缺。

  二、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在2024年4月10日前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1.《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提供原件)。

  2.自评报告(附件2,提供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场地产权证明、创业导师花名册、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花名册、上年度本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情况、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承诺书(附件3,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将盖章与可编辑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上报。

  (二)地市受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形成综合性意见后在2024年4月20日前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材料初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附件4),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单位名单(原则上不超过7家)。

  (四)实地核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评审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按照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实地核查报告和综合评价分数。

  (五)认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结果,通过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等方式确定拟认定单位。对拟认定单位在省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文公布。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回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审核、实地核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自发现之日起4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年报工作。被认定为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当年度退役军人创业孵化情况,抄送所在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强监督抽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监督抽查。

  (三)加强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1.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

  2.存在虚报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的。

  3.不配合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的就业创业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2次的。

  4.认定后不再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的。

  (四)取消资格处理。领取奖补当年发现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情形的,取消申请单位认定,由申请单位主动退回奖补;申请单位不主动退回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申请单位退回奖补,无正当理由不退回的依法追究申请单位相关责任。

  (五)加强责任追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激励措施

  被认定的单位,统一悬挂“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牌,并在广东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公开,方便退役军人查询。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经认定后,省级财政按50万元/家予以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发放时间和程序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另行提出领取奖补申请。被认定为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优先承接退役军人创业培训及创业孵化相关活动。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

  咨询电话:0755-88258935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709室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收。

  邮箱地址:fgjyc@tyjr.sz.gov.cn

  请备注“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0日24:00)

  附件:1.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2.自评报告模版

  3.承诺书模版

  4.广东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细则